2022-07-18 - admin
这是最为严重的权力滥用,甚至是公然的违法陷害。
因为法律是立法者依据正当的民主规则制定的,故依据法制的统一性和普遍性,此案应该与彼案达到法理意义上的同案同判。(二)法治意涵2:反腐难题中相似非难的逻辑困境 薄熙来案中受贿和贪污两罪的指控和成立还揭示了当今中国亟需以法治方式处理的反腐难题。
司法评论之美妙就在于探明法理,使得法庭判决书的法律意义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彰显。但是,国人也许同样认识到的残酷现实是,法治中国之建设绝非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可以当然地推进。当笔者掩卷走出房间之时,路上依旧熙熙攘攘、忙忙碌碌,几乎所有的人一如既往在这个时代、在片土地上匆忙地走着……也许每个人的司法评论都要么隐遁在了心底,要么付诸了或长或短的文字抑或是他们生活世界的所知、所感和所行。相似非难逻辑下,腐败案件似乎就不应该被追究,那么任何腐败者触犯国家的法律的时候,都可以以这个逻辑论证在法庭上脱罪,其放任后的效果必定不堪设想。薄熙来案一审判决结果至此尘埃落定。
无奈的是:任何组织化的机构总是不能将自我设计得完美无缺,现代公司法不但面临种种欺诈、虚假交易的挑战,更面临着法人治理结构上是否为个人打开腐败的方便之门的危险。若以今日薄熙来案之审判来追缅法治主义在中国的百年生命旅程,吾人不难发觉:法治主义生长之初背负着邦国救亡图存的使命,而今天,法治主义承担着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使命。无罪证据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有罪证据无论真假都可以在诉讼中畅通无阻。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许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Innocent Center),通过无辜者行动(Innocent Project)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目前已经发现了311起错案。把倾向性鉴定结论误读为确定性鉴定结论,如滕兴善案中使用了颅相重合来辨认死者的身份,但最后的结果是亡者归来,被害人实际上没有死亡。刑讯逼供在中国具有超强的生命力,臭名昭著却屡禁不止,声名狼藉却潜藏生机。第七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
第二个误区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错案往往多为疑案,根据已知的证据,被告人可能是无罪也可能是有罪
但是在当下中国,未审先判、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判决、审案者不判、判案者不审的现象很多。第六是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毫无疑问,很多冤错案件的生成都根源于侦查环节的错误,但是这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又都通过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把守的关口,顺利通过了流水线上的层层审查,最后成为刑事司法系统制造出来的伪劣产品。刑事司法有一个美丽的传说,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
但中国司法系统中过度强调打击犯罪的价值观念使得司法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宽证明标准,而且在证据不足时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所以多采用疑罪从轻的处理办法。无罪证据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有罪证据无论真假都可以在诉讼中畅通无阻。把倾向性鉴定结论误读为确定性鉴定结论,如滕兴善案中使用了颅相重合来辨认死者的身份,但最后的结果是亡者归来,被害人实际上没有死亡。这其中的民意其实有不同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或其家人所代表的民意,也包括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民愤,还包括当事人或其亲属上访所表达的民意。
第一个误区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的问题就在于先抓人、后取证,很容易导致错案。
比如八年前重判的湖南滕兴善案,是一个亡者归来的错案,这种侦查模式的问题体现得很充分。上个世纪中国的刑事侦查水平也比较低,如滕兴善案中用毛发来辨认血型并作为重要证据的做法,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血型相同是一个种属认定,不能作为充分证据。
第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特别是在应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既然证据不足,事实存在疑点,那就不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名曰留有余地,实际却导致了错判。所谓庭审虚化,就是说,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庭审之前或之后对案卷的审查来完成的,或者说,法院的判决主要不是由主持庭审的法官作出的,而是由法官背后的法官作出的。刑讯逼供在中国具有超强的生命力,臭名昭著却屡禁不止,声名狼藉却潜藏生机。这些年披露的刑事错案中,很多都存在对发现或者由嫌疑人提供的无罪证据也有意无意地忽视的问题。刑讯逼供是造成错案的直接原因之一。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之后,中国的公安机关的领导,甚至是省市领导就会要求侦查人员限期破案,后来还演化出命案必破的要求。实质上的超期羁押是指:虽然程序上办理了继续羁押的手续,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是在超期羁押,譬如有些多次的发回重审和反复的补充侦查,也可以称之为久押不决的案件。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许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Innocent Center),通过无辜者行动(Innocent Project)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目前已经发现了311起错案。为什么错案在中国能够一次次被复制?从证据的角度而言,很多人会说是刑讯逼供。
究其原因,包括:片面的执法观念,陈旧的思维习惯,不良的行为环境,低下的侦查能力,乏力的监督机制,空泛的证据规则,失效的刑罚威慑等。而中国如何走出或避开上述的误区,是司法界必须认真思考并回答的问题。
有些侦查人员甚至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弄虚作假,以假当真,最终酿成冤案。错案往往多为疑案,根据已知的证据,被告人可能是无罪也可能是有罪。第十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这都是做不到的。
在当今世界,不仅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刑事错案,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刑事错案。第七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
我们需要从制度上找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只是或多或少的问题。
司法人员片面地根据有罪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冤错案件由此而生。第五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包括形式上的超期和实质上的超期两种。进入 何家弘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错案 。 2013年,刑事错案一次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到河南李怀亮冤案,再到萧山五青年冤案,再到安徽于英冤案。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应该是法庭审判,司法裁判权应该属于法官。
第八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还有一种是把试用期科学证据误读为成熟期的科学证据,滕兴善案中对测谎结论的应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这些民意经常会成为司法人员办案的指挥棒。但刑事侦查和司法有自己的规律,这种与奖惩和晋升机会相联系的限期破案可以激励侦查人员的主观积极性,但是难免会有些侦查人员只要速度,急于求成。
公、检、法三家既有分工又要相互配合,三个部门的共同目标是把好案件的质量关,保证刑事司法系统生产出合格的社会产品。中国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诉讼模式,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办案和三长会(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协调办案,使得公检法三个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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